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81********,汉族,专科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豫QQ****的小型轿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友谊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友谊路与骏马路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5.2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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