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街道**村****村**号,无业,无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3时10分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其同村朋友在祥符镇农贸市场对面一饭店吃饭,席间吴某某喝了半斤白酒,直到当日15时许吴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行至320国道874公里700米路段左转弯时,与自东向西由胡某某驾驶的赣C*****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住院,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处警民警到吴某某所住院的瑞州医院对其抽血取样,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赣求司[2020]毒鉴字第04049号鉴定:所送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7lmg/100ml。经高安市匡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所驾驶的步步先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种类中的电动三轮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志勇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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