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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83********,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都匀市贵州省都匀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三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0日被三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2日晚21时许,三都县公安局民警在三都县三合镇建设路与老水利局交叉路口执勤时,发现被告人吴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贵N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三都县赛马城往交警队方向行驶,在检查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未能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又有饮酒的嫌疑,民警随即对被告人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95毫克/100毫升。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材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配合公安取证,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潘建保

二0二0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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