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二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56********,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住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室,退休人员。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19年11月2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F****U的小型汽车,沿本区北陈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陈海公路路口处,追尾撞及在此等候信号灯的被害人施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E****1的轻便两轮摩托车。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吴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74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0mg/ml。经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对被害人施某某作了经济赔偿,并取得施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违法信息查询资料,证实被告人吴某某作案时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前科情况等。
2.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的确定、到案以及到案后的交代等情况。
3.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证实吴某某驾驶牌号为苏F****U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的现场情况,警方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74mg/100ml。
4.机动车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证实牌号为苏F****U的小型汽车车辆信息情况及吴某某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
5.提取血样的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吴某某被提取血样情况及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0mg/ml。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吴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7.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施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作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8.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1月11日14时25分许,其驾驶牌号为沪E****1轻便两轮摩托车沿北陈公路直行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陈海公路,因前方红灯停车等候。车刚停下,被同向在后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撞倒。双方正准备协商解决,路口执勤民警过来,闻到对方驾驶员身上有酒味,于是进行呼气测试,结果为醉酒驾驶,后民警将对方带走了。
9.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且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洋阳
检察官助理:聂怀广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76409****。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