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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广东省丰顺县**镇**号。2021年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丰顺县**镇**路出发沿汤坑路往三门凹中石化加油站方向行驶,行至汤坑路佳兴电子厂门口路段时,与康某某驾驶的赣C4****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从吴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8mg/100ml,案发时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俊清 

检察官助理:徐丹红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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