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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0000001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61982********,水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丹寨县********号,现住址丹寨县******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丹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贵HKV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丹得线由丹寨县城往合心桥村方向行驶,16时26分,当车辆行驶至丹得线1公里200米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3.5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检查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同时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判处五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丹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泽良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住丹寨县******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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