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61982********,水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丹寨县**镇**村**组**号,现住址丹寨县**镇**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丹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贵HKV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丹得线由丹寨县城往合心桥村方向行驶,16时26分,当车辆行驶至丹得线1公里200米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3.5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检查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同时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判处五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雷泽良
附:
1.被告人住丹寨县**镇**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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