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九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农垦社区**区**委**组**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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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取保候审(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 |
日期 |
2019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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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本院) |
日期 |
2020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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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2020年5月22日,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齐齐哈尔分局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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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19年5月13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醉酒驾驶蓝色无号牌宝岛牌电动三轮车沿查哈阳农场场直育才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拉甘公路与育才街路口时,吴某某向左转弯与贾某某驾驶的鹿贝尔牌二轮脚踏式电动车发生剐蹭,吴某某遂报警,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当场查获。经车辆检测,吴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属机动车范围。经检验,吴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3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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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物证 |
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的蓝色宝岛牌电动三轮车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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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 |
户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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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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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王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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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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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齐齐哈市俊通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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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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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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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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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
法定从轻情节 |
认罪认罚、坦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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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从重情节 |
无证驾驶、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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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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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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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卷宗一册。 |
此致
九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喜宁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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