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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41985********,纳西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住古城区**路**段**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云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丽江市古城区花马街红绿灯路口时在车上睡着,车辆停放在机动车道内,处于发动状态。5时15分许交警接110转警后到达现场,对吴某某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138mg/100ml,随后到丽江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19年12月30日,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检验结果为101.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人员档案、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告知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桂莲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0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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