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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70********,傣族,大专文化程度,党员,临沧市**人民法院**人员,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对其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临翔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翔区人民检察院于次日向临沧市人民检察报请指定管辖,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5日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同月17日受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云******号轻型栏板货车由临沧市临翔区青华社区忙岗组往临沧城方向行驶,同日22时3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青华红绿灯路口时,与前方等待红绿灯的刘某某驾驶的云******号轻型栏板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某驾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送检的吴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52.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十组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吴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是否判处缓刑由法院综合全案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翠娟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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