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呈贡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月27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云******大众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呈贡区梁王路与聚贤街交叉口附近在车上睡着,后被路人发现报案,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5.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伏永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国伟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住昆明市呈贡区**小区**栋**单元**室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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