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吴某某驾驶云C*****号小型轿车在昭阳区**路由北向南行驶,16时46分许,当车行驶至昭阳区**路与**路交叉路口处时,与同向行驶的何某某驾驶的云C*****号小型轿车尾部位置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2020年5月10日,经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173.30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毅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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