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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90********,白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镇**村委会**号,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辖区内无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是否有涉黑涉恶、保护伞线索提供等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吴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吴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勐董镇水泥厂生活区董某某家吃饭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外出,22时40分许,沿广场路往交警大队方向行驶过程中,途经交通警察大队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检查,在盘查过程中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经云南永鼎司法中心鉴定,送检的吴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80.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时驾驶的号牌为云******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等物证;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冯某某、董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云永司鉴[2019]毒鉴字第07554号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酒精呼气测试等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字春亮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区,联系电话:1838898****。

2、卷宗2册、光盘2张、起诉意见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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