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悬挂号牌为粤VW****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与车架号均被磨掉),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村出发,沿大甘路驶往里水镇城区方向。在车辆行至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甘蕉路段处时,被设卡的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测,被告人吴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20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滕茹刚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501965****。
2.案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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