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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42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11983********,汉族,中专文化,*****厂的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0时47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一辆已达报废标准(强制报废日期止:2016年8月1日)的粤X2Q****号牌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容一路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5.5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雄文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35*******;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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