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镇**村**区***号。1998年12月22日,因犯有抢劫罪,被徐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徐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3时许,吴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在行驶到保定市徐水区遂城-正村100米时,被交警查扣,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7.9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现场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光华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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