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B****0的重骑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马驹桥新桥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0毫克/100毫升。吴某某被当场传唤到案。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小兵
检察官助理:张晶晶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卷宗五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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