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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检刑诉〔2020〕112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该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在自己家中独自喝了两瓶啤酒,当晚22时58分许,吴某某酒后驾驶川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白土坝路遇民警设卡检查时,吴某某为逃避检查驾驶摩托车逃逸时,将正在执勤辅警撞倒在地后,吴某某自己也摔倒在地,后被赶到的民警当场查获,因吴某某倒地受伤,无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民警遂将其带至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血、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吴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7.1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醉酒后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本案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逃避检查、坦白量刑情节,综上,建议法院对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丽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990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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