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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乡**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合肥市新站区武里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扶疏路附近时,见交警正在依法执勤,遂掉转车头逃离,后被交警抓获。

经检测吴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

3.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遇执法机关逃避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珠

2020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982565**** 

2.案卷2册及材料1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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