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61985********,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某某**镇**村**村(**)**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5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后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01月30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02月06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包庇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18年12月24日晚,与朋友顾某某(另案处理)在苏州市吴某某**镇**花园**幢**室自己家中一起喝酒。至当天22时30分许,两人一起从吴某某家中出发,由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自己牌号为苏EQ****的丰田牌轿车,载着顾某某欲找地方喝茶洗浴。该车沿苏州市吴某某木渎镇谢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谢村路雀梅路路口时,与由南向北左转弯行驶的龙某某所驾驶的牌号为苏E2****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又驾驶该丰田牌轿车行进10余米,将车辆开至该路口路边。
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先谎称系顾某某驾驶的汽车,之后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龙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市吴某某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提取笔录等;
6.视听资料:公安处警视频;抽取、送检吴某某血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危险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管 伟 东
2020年0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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