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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527021982********,壮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成都市天府新区**大道**段**号**栋**单元**号,现住址为成都市天府新区**大道**段**号**栋**单元**号,2020年8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3时17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红色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天府新区华府大道一段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华府大道一段与观音湾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检验,吴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7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次犯罪系初犯,结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情况,综合考量,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景良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大道**段**号**栋**单元**号,联系电话为18113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据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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