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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二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组,现住都江堰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川A****的“本田”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都江堰市沙西线方向沿永安大道往壹街区方向行驶。当日14时40分许,吴某某驾车行驶至本市永安大道学府路口时被都江堰市公安局民警挡获,随后吴某某被带往都江堰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吴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50.2mg/100mL。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官:刘建波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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