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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9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金堂县**公司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顺县**镇**村香岚,现住四川省金堂县**镇**半岛**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1时34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小型轿车在金堂县赵镇毗河二桥被执勤民警挡获,事后,经提取吴某某的血液样品送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214 .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明和

2020年11月10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四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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