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 自然概况 |
被告人吴某某,男 ,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2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镇**组**号,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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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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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 及权利告知 |
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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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19年10月25日21时46分,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白色奔驰牌轿车(牌照为黑E****2),沿大庆市萨尔图区南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一路辅路杨和桥附近时,被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会战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吴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5.8mg/100ml。随后吴某某又被带至大庆油田总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6mg/100mL。吴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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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 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侦破经过、抓获照片、卡口信息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信息说明、情况说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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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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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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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视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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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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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
从轻 情节 |
法定 |
坦白;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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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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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法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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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 |
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行驶。 有犯罪前科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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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 |
一个月 |
罚金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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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 |
1. 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处所: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 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车晓丽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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