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62********,汉族,大专文化,**事务所**,出生地天津市和平区,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道**里**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4年4月2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支队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800元。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津GF****黑色丰田凯美瑞小型轿车,沿本市河西区宁波道由东向西行至宁波道与台湾路交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6.2mg/100ml,系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范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身份证明、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峰
检察官助理:杜梅华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河西区**道**里**门**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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