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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02197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安庆市迎江区**路**村**栋**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值班律师在场下,被告人吴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持C1证酒后驾驶号牌为皖H****8的二轮轻便摩托车沿安庆市大观区蔡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集贤南路商校路口时,被安庆市交警一大队执勤民警拦停接受检查,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遂被带至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

2020年4月20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太琴

检察官助理:张志朋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安庆市迎江区**路**村**栋**单元**室,联系号码:1995561****。

2.卷宗叁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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