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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Z47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3********,汉族,本科文化,系天长市**书店员工,住安徽省天长市**小区**幢**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管丽娟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沿天长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到**路与**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提取血样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吴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报告书;

4.勘验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霞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小区**幢**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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