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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Z44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寿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皖A62M2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寿县炎刘镇炎刘街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炎刘街道广辉烧鸡公店门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吴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吴某某 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滨滨

检察官助理:蔡家利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贰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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