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文盲,身份证号码3408281972********,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号,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号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20年6月24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 日20 时28 分,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驾驶皖HV****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路由东往西行驶,当其行驶至建设东路广电局门口处时,被路面执勤的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1mg/l00ml,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信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0825 号鉴定意见书显示: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岳西县公安局于2020 年6 月11 日电话通知被告人吴某某到该局接受讯问,被告人吴某某于次日到岳西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信息、皖HV****车辆信息、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3.证人储某某的证言 ;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敏
检察官助理:刘晓倩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7.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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