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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路**村**组**栋156;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23时39分,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皖******号灰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田家庵区朝阳路天鹅湖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吴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民警当即将其带至淮南市朝阳医院抽取了血样。2019年9月29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艳艳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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