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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街道**村**队**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被告人吴某某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被原马鞍山市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9日至2020年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皖E*****号小型营运轿车沿**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家园小区一期路段,因疏于观察致使该车右前部撞到被害人陶某某停在此处的皖E*****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后部,致两车损坏。后经康宁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240号鉴定,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8.6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122事故处理大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样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及驾驶人基本信息等、领取车辆通知书、情况说明两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检验记录、尿样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刑事摄影照片、现场监控,吴某某讯问情况及抽血检验、车辆吊销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到案以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戟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花山区**街道**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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