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Z36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21995********,汉族,高中文化,开挖掘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现住黄山市休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2日转至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2时,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皖J****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新安北路北海路口至徽山路段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8m/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户籍信息,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凌云
检察官助理:查淳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休宁县**镇**村**组**号家中。
2.侦查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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