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安福县,住安福县******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赣******小型客车(搭载赵某某)沿G220国道由洲湖往安福方向行驶,13时15分许,行驶至G220国道1799KM+800M(寮塘乡思塘砖厂)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单黄实线,与对面肖某某驾驶的赣*******小型新能源客车发生碰撞,后又与彭某某驾驶的赣******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多人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后经检测,从被告人吴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40.03mg/100ml。2020年3月26日,安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现已部分履行到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驾驶证及行驶证、酒精检测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精神病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证明材料、赔偿协议及受损车辆维修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赵某某、彭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精神状况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劲松

检察官助理:孙敏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