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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91********,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工人,住**乡**村**号。2019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水县中心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鑫华路与中心南街交叉路口南100米路段时,将在路行人沂水县**镇**街的赵某某刮撞。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8.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吴某某赔偿赵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庆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875399****);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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