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0010,汉族,大专毕业,系平顶山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决定取保候审,被平顶山市公安局轻工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D*****的灰色宝马牌小型轿车,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丹尼斯对面与道路护栏发生碰撞,后群众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吴某某带至解放军第九八九医院抽取血样。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4.61mg/100ml。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预防和处理大队认定,吴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吴某某对道路护栏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许建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705号;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康 薇
检察官助理:宗倩卉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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