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客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住**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1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甲驾驶大型卧铺客车(车牌号粤AV****,核定载人数33人)搭载73名乘客,行驶至东莞市**镇高速入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吴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敏仪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5715****;缴纳保证金三千元。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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