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29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3时0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EA****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叠滘路南海棉织二厂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74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待检。
经检验,被告人吴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信息核查等书证;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3.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青 检察官助理:莫翠芳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村**号,联系电话13702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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