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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210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生,身份证号码4507031990********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大道**********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R4****小型轿车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前益东路63号(花都区狮岭镇昶荣路进南航大道西617米)路段与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曾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曾某某轻微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从被告人吴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66.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与曾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吴某某赔偿了曾某某损失,曾某某谅解被告人吴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

检察员:倪代建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公寓**房,联系电话1581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8张,光盘1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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