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2月03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政府出发,沿354省道由太平镇往清远市区方向行驶,行驶至354省道清远市清新区山塘镇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将吴某甲带至清新区太平卫生院进行了血样提取。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吴某甲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测出乙醇浓度成分为:17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吴某乙证言;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
5、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驾驶与准驾车型不一致的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拘役一个月以上两个月十日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秀莉
(院印)
附:
1.本案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本案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开示表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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