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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三部刑诉〔2020〕Z99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4时22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粤C5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珠海市香洲区白莲路白莲新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出租车司机林某某受伤(经鉴定,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吴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是被赶至现场的交警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2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少锋

检察官助理:肖泰升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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