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Z8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2月13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同年12月20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6月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与朋友刘某某、梁某某等人一同在龙门县**镇**村一饭店一起吃饭喝酒。当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其朋友梁某某的粤L1****小车搭载梁某某、刘某某等人从饭店离开往龙门县**街道行驶,途经龙门县**街道**路**小区附近红绿灯路段时,被龙门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吴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32mg/100ml。随后,被告人吴某某被带至龙门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5.9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具有C1类型的机动车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胡生
检察官助理:曾素萍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龙门县**镇**村,联系方式:13413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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