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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71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9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0时39分许,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自己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东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永胜

2020年617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证据开示情况表》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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