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5196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中共党员,任广州市增城区**镇第二届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办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1时22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7****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广园快速路凤凰城大道出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0.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的证言及辨认;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梅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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