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3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9日02时56分,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2JG7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路北31米时,被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55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吴某某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其血液样本备捡。吴某某血液样本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结果为:吴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4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等物证、书证;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取证过程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海冬
检察官助理:黄勇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保证人联系方式:159********。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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