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麻河口镇**村**小组。2003年5月6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8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2014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20 年6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没有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湘HN****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朋友唐某某、张某某沿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东侧路面由南往北行驶至开创大道(S117)黄埔东路北14米处,驶入维也纳酒店大堂对出路面时,车右侧碰撞到维也纳酒店大堂对出路面的西北侧柱子,造成柱子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4.7mg/100mL,系醉酒驾驶。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获得维也纳酒店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户籍及前科查询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法规,没有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没有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有多次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获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 蔚
2020年12月16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3311****(保证人李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碟5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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