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11月28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桂L*****号小轿车,由**县**镇**村**屯往**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镇**村(**加油站)附近路段时,与正在倒车的由陆某驾驶的桂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德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陆某负次要责任。经德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某抽取的血样进行检验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农世泼
检察官助理:雷 蕾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8*********,保证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3*********。
2.案件证据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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