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乐业县人,住广西乐业县**乡**村**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乐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吴某某及值班律师田宗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男式摩托车行驶至乐业县城40米大道人社局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提取吴某某的血液送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1.9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丰望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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