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无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粤GPJ****二轮摩托车,途径廉江市良垌镇黎明农场中石化加油站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2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钟磊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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