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3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员工宿舍**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批准,于2020年9月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2时56分许,吴某某涉嫌醉酒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冀GE****号小型客车,在张家口市桥西区清水河中路商务桥路段执勤交警查获。经核查吴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4mg/100mi。
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天津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5.现场查获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候增玉
检察官助理:董琪
2020年11月3日
附件: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员工宿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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