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住怀化市鹤城区**村**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3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怀化市鹤城区城北惠民小区其同事家中饮酒用餐后驾驶牌号为湘N0HP**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经G320+1609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4.4mg/100ml。在执勤民警送被告人吴某某去鉴定机构提取血样之前,被告人趁民警不备脱逃。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谌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爱军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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