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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吴某某 ,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街**号**栋附**号**单元**楼**号,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在双流区黄甲街道黄瓦街一饭馆吃饭喝酒时将川K*****号小型轿车停放在路边,次日零时10分许,准备将车挪到停车位上去时,与庞某某驾驶的川A*****号小型轿车相撞,事故致车辆受损。经检验鉴定,吴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79.4mg/100ml。经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吴某某于2020年6月12日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量醉酒程度、取保候审期间再次违法的情节及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芷攸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9822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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