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11999********,藏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乡**村,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学院”学生宿舍。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25日依法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01时39分,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蓝色长安牌微型轿车,沿二环路西一段由成温立交向清水河大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107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对吴某某进行血样乙醇浓度鉴定,其结果为177.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同时查明:被告人吴某某被挡获时未取得驾驶证,属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立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738031****。
2、案卷材料贰册,函壹份,光盘贰张、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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